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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5民初6346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26日生,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 被告: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44号9层B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32446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郑州江硕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