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340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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