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3执34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民初22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郑州荣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南龙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83执340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圣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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