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6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5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留柱,男,汉族,1971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永卫,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焦惠敏,女,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再审申请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留柱、张永卫、焦惠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再审申请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6318号民事判决,已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豫01民申2661号民事裁定,驳回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又于2020年1月8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不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向科
审判员 邢 军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千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