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7155号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664868120。
法定代表人:乔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孟韩,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瑞芳,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63124861H。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沛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