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执209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豫04公路南侧、开发区道路北。
法定代表人:孙洋洋,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5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永卫,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豫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永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永卫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我院(2020)豫0184民初75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6月2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还款本金392210元,利息7790元。
二、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欠款50000元,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月31日支付30000元,于2022年2月28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2年4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5月31日前结清下余欠款及利息共100000元。
三、如上述被执行人到期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申请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7559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并且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四、此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后,申请对该案结案。
五、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双方签字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4执20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徐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