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81民初2288号之二
原告:**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黛溪街道办事处前城村路南沿街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F78KR44。
法定代表人:马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长山镇G308与耀南路交叉口北300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FE77KX6。
法定代表人:吕宗同。
被告:郑州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金城路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67005645XP。
法定代表人:王麦会。
被告:河南合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如云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郑州航空港科创中心5号楼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ADL9X8。
法定代表人:宋丽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强,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新郑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郭店镇中华路辅道西侧、规划汇成路北侧产业新城创业大厦四楼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PFBG23。
法定代表人:吴明亮。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郑韩路郑韩购物中心D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582874890H
法定代表人:吴建宏。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63124861H。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
原告**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合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享有的权利,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兮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宏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大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郑分公司、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翔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瑶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