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5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是人民路中段南侧5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63124861H.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我院(2020)豫018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5月10日经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按判决还款633647元(含本金562075元、利息45136元、案件受理费9420元、迟延履行金17016元),**自愿放弃利息45136元,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偿还588511元。
二、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还款200000元(贰拾万元),剩余款项于2021年8月31日前还清。
三、如上述被执行人到期未按照上述协议约定偿还,申请人有权就所有未清偿债务(包含上述已放弃的利息45136元)申请按照新郑市人民法院(2020)豫0184民初199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恢复执行。
四、此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五、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双方签字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184执51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松林
审判员  陈河淼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