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民初8431号
原告:***,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中,郑州市新郑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中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63124861H。
法定代表人:刘建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坤,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仁恒,河南卓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肖成,河南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红欣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