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182民初128号
原告姚政,男,汉族,生于1989年7月8日。
被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白二黑,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政诉被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二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政于2016年3月23日以需要提供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二黑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政撤回对被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二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姚政负担。
审判员 闫国宏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