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2385号
原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新民,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学新、王俊峰(实习),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二黑,男,198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原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二黑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学新、王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二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挂靠协议,约定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承担位于荥阳市建设路与荥泽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建设项目,施工时出现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其将承担责任并全额赔偿。
2014年7月7日,被告白二黑作为实际施工人与作为发包人的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加盖了原告的合同专用章,被告在委托代表人处签字。同时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开工后90日,逾期违约金每天2000元。因被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未在约定期间完工,严重违约,2015年6月29日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该公司逾期违约金90万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同时申请冻结了原告银行基本账户的90万存款,造成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为减少损失,无奈,在荥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与该公司达成协议,赔偿该公司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替其支付的违约赔偿金30万元,并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白二黑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答辩状。
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第一组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2、协议书一份、承诺书一份。证明:1、原告的基本情况及其具有从事建筑的资质和安全生产的资质。
2、原被告双方挂靠经营合同,双方协议被告挂靠原告的名义承建第三人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建设项目,被告承诺需按合同约定按时施工,若出现违约等纠纷给原告造成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
第二组证据: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工商银行业务回单6份。证明:被告挂靠原告的名义与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利用原告账户接受第三人的转账资金。
第三组证据:1、履行合同催告函一份;2、律师函;3、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被告挂靠原告名义承建的第三人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工期超时违约,第三人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赔偿90万元损失。
第四组证据:1、调解书一份;2、荥阳法院执行款票据一份。证明:因被告承建的第三人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工程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三十万元损失。
第五组证据:1、民事裁定书一份;2、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一份;3、银行账户流水一份;证明:因被告承建的第三人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工程的违约行为,导致第三人王牌公司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造成原告90万元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造成原告利息等其他损失共计80000元。
第六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管理规定”,证明原被告约定由原告收取被告挂靠经营工程的管理费。
被告白二黑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庭审陈述,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本院分析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14年6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其主要内容为:被告以原告名义承担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建设项目,原告同意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承揽该项目,被告负责该项目的所有资金筹措,原告不承担任何费用,施工中的所有手续均由被告负责,被告需按合同约定按时施工,如被告未按合同施工时出现的任何经济纠纷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承诺,若出现纠纷给原告造成损失,该损失由被告全部承担。并在“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的管理规定”约定:公司按规定收取工程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工程实际发生额的2%,需要公司向发包方提供结算票据时,所发生的各项税款由当事人全额承担。同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再次明确在施工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安全问题均由其承担,如对原告公司造成损失,其将承担责任并全额赔偿该部分损失。
2014年7月7日,原告和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附属用房1#楼建设项目,合同价格220万元,工期为90天,被告在合同中原告委托代表人处签名。
在施工过程中,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支付工程款140万元,该款最终由被告领取。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被告并未按约定完成施工,经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告,被告仍不施工,导致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告赔偿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9万元,赔偿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付土地款项费用借款利息损失51万元,经荥阳市人民法院调解,最终原告赔偿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0万元,现该款原告已支付给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被告挂靠原告名义施工,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施工,被告未按照约定施工,构成违约,导致原告的账户被冻结90万元,并赔偿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0万元,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被告在规定中约定,公司按规定收取工程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工程实际发生额的2%,被告已领取工程款140万元,按约定应支付管理费2.8万元,故对此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原告的账户款项被冻结及赔偿河南王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各项损失3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对请求的多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二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失三十万元及违约金(其中90万元自2015年6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止的利息,3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白二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费二万八千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丹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元,由被告白二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 任保明
审判员 闫国宏
审判员 刘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