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高兴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秦国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正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8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82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4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丁亮
审判员周金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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