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豫0191行审20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西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吕安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博,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银屏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对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强制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拆除的涉案建筑物存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情形。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5号)明确规定,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本案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属于该批复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应不予受理。因此,已经受理的,亦应不予执行。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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