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长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1执2003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长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53694Y。
法定代表人刘玉铎。
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屏路**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76858D。
法定代表人白建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0191民初169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江淮牌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江铃牌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江铃牌汽车一辆。
四、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江铃牌汽车一辆。
五、查封被执行人郑州恒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江铃牌汽车一辆。
六、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樊永鸿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翟学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