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002执2423号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002民初6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63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