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82民初1141号
原告: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919170178,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留根,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立,河南崔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根祥,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孙太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苏世恩,男,汉族,1949年8月2日生,中专文化,该组代表。
委托代理人:苏德树,男,汉族,1956年9月20日生,村民代表。
原告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鄢陵县柏梁镇小王庄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百山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