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02民初282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汝南县。
被告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311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兵,男,1977年10月1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东大街。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鄢陵县大自然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