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九天景观绿化有限公司

河南九九天景观绿化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287号之二
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天景观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268052901P,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
法定代表人:徐茂盛。
本院于2019年09月23日以(2019)豫9001执保1742号保全裁定对河南九九天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河南九九天景观绿化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九九天景观绿化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88×××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建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静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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