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泰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泰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万通货运仓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4执恢9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泰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太宏。
被执行人:郑州万通货运仓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管经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州万通货运仓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159035元及执行费、利息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