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开法执字第1523-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川。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肖川,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
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和证券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实际到位41004.98元,未实现的债权共2264068.02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