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5执322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郑州是文化路102号。
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7号院2号楼3单元10楼东户。
被执行人肖川,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5年6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航海东路1405号中信广场东配楼。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诉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59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一、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3801126.2元、利息及罚息人民币620832.14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6年6月3日,自2016年6月4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以及与肖川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的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331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于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和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人高消费;4、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家庭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川、***、河南兴港正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5、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32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商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