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和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工程地点在书院街南大院信息技术学校院内,约定被告为原告安装配电变电箱,合同总价款8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了合同总额的70%,共计574000元。原告称被告仅拉了一根地下电缆、做了一个变压器基座,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进行施工。后因联系不上被告,原告在2015年6月27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找寻被告。******
本院认为: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据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报纸公告、施工现场照片,本院对于原、被告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取原告工程款574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因被告并未进行施工,应当向原告返还工程款574000元。原告放弃诉状中的利息不再主张。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市信息技术学校返还工程款574000元。******
案件受理费95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赵翌闻******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艳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