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05执1414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37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7号院2号楼3单元10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肖川。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肖川,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偿还垫款本金2986509.34元及罚息999766.66元(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至2016年5月24日,之后的罚息计至承兑汇票垫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及律师费61100元;二、被告***、***、肖川、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917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肖川名下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