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河南小康明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91执异233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任立谦,行长。
申请执行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63号裕鸿国际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XX首,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商务外环路***号1层3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17号院2号楼3单元10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肖川。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肖川,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本院在办理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小康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开利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祥润公司)、***、肖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异议称,2013年12月25日,异议人和被执行人河南开利公司签订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主要约定符合异议人银行贷款条件的购车人购买河南开利公司销售车辆时,可以向异议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并由河南开利公司提供全程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提供保证金质押,河南开利公司在异议人处开设结算账户(账号:25×××55)和保证金账户(账号:26×××03)。后河南开利公司向保证金账户内转入100万元。之后异议人和河南开利公司共有三笔合作业务,其中两笔已结清。截至目前,异议人和河南开利公司以及借款人肖川之间的业务仍在进行中,借款人未结清借款额237883元,河南开利公司应用其保证金账户存款向异议人承担责任。故请求你院:一、请求判定异议人对被执行人河南开利公司保证金账户(账号:26×××03)内的24***83元享有质权;二、请求判定申请执行人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账户内的24***83元无申请强制执行权利;三、请求法院撤销对上述保证金账户内24***83元资金的强制执行行为,相关已被执行款项返还至原账户;四、请求判定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申请人诉讼期间的相关资金利息损失。
本院查明,河南小***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开利弘毅实业有限公司、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是(2015)开法执字第1523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采取相应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三,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异议人的请求一、二、四本质上是对其实体权利的主张,已经超出了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西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刘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