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扬中市沪扬输变电设备厂有限公司与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1917号
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沪扬输变电设备厂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扬中市沪扬输变电设备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574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