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二七法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川,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肖川。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祥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肖川、***银行存款297222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礡
审判员*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