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13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上诉人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97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凿井合同第十条的约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凿井合同》诉请被告支付工程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东明县,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