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08民初307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计2675元,由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