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2民初7505号
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石羊寺村。
法定代表人:李志欣,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全,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段庄村第一村民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段庄村。
负责人:张雅静,职务:第一村民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琳,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瑶,河南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泉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道段庄村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段庄村一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全,被告段庄村一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琳、王梦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源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64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供水井工程合同书,原告承接被告打井工程,合同价为264400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仅支付200000元,剩余工程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段庄村一组辩称,1、原告修建的供水井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通知原告维修,原告未予维修,被告因此花费较大,故协商仅支付原告20万元,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村民组账册上并不显示欠原告款项事宜;2、工程2012年12月已经完工,距今已经8年,原告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2年10月6日,原、被告签订《供水井工程合同书》,原告承接被告打井工程,合同落款被告签字人员为时任村民组组长周某。
2012年11月左右,原告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2年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
原告提供的发票显示:2012年10月22日,发票金额241000元;2013年1月7日,发票金额23400元。
2、原告申请证人周某到庭作证,其陈述:2012年周某时任被告组长,原告完成打井施工并交付使用,经村民组讨论并经上级审批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工程款,下欠工程款未付;2013年村民组换届后周某不再担任被告组长,原告向周某催要过欠款,周某告知原告已经不担任组长,通知原告向时任组长催要;周某换届后未将欠款事宜与下届交接,但施工合同被告保存的有。
原告陈述:周某可能给我说过不担任组长了,农村的经常换,现任组长我也不认识,他可能给我说过找现任组长,记不清了。
本院认为,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时起计算。原告出具的发票显示,其在2013年即知晓被告欠款,其未提供证明其在法定诉讼时效范围内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据,应承担不力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源泉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云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程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