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张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济南张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42号之二
原告: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佩佩,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张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小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飞飞,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张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计72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由原告山东美客美家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善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