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6954号
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高风喜,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绪波,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元(已减半),由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申 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