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91民初2392号
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友爱路****楼长城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99152493F。
法定代表人:高风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军,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西三环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300982904。
法定代表人:李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园,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恒业公司”)与被告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欧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洋恒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军,被告光大欧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洋恒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60万元及利息850586.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0月29日,已经偿还的78万元利息按照月息三分的约定冲抵至2017年5月17日,自2017年5月18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被告以《欧安乐龄老年公寓装修工程邀请施工意向书》向原告发出招标邀请,承诺可将其运营的河南省老年公寓二期1号楼,三期2号、3号楼装饰项目交于原告施工,并于2016年1月15日收取原告投标保证金共计160万元。原告缴纳160万元保证金后,被告并未按照承诺将河南省老年公寓二期1号楼、三期2号、3号楼装饰项目交于原告施工,也并未将160万元保证金予以退还。后双方于2018年签订《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退还协议书》,该协议书中约定被告同意将收取的160万元保证金按照借款的方式处理,并按照年利率36%进行计息。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金陆续支付过部分利息共计78万元,仍拖欠160万元本金及利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光大欧安公司辩称,一、2016年1月被告并未运营原告陈述的项目,2016年3月份才开始运营的;二、与原告签订合同是贾克义的个人行为,保证金实际使用人也系贾克义,后续签订的保证金退还协议书上的公章并非被告加盖,且退保证金的经过,被告对此并不知情,也从未直接或者间接委托他人向原告退还过保证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分别于2016年1月11日、12日向被告中原银行账户转款80万元,共计16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6年1月12日、13日向原告出具编号为0329305和0329306的《收据》两份,载明其于当日收到原告支付的邀标保证金(标1)80万元,邀标保证金(标2)80万元,共计160万元。
2018年,原被告签订《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退还协议书》,约定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收取原装修工程投标保证金160万元,截止到该协议签订之日长期未归还,双方协商同意对收取的原告投标保证金在2016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按借款方式处理,利息为年化率36%,第一年利息57.6万元,第二年利息78.9万元,本息共计298.9万元。原告同意被告还款期限顺延45个历日。顺延期内执行年利率36%。在还款顺延期内,双方如签订原确定的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且工程额不低于1000万元,原告同意将第1年利息57.6万元作为工程优惠给予被告免除。同时不收取还款顺延期产生的利息。合同签订后,被告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60万元及第2年的利息78.3万元。
2018年5月10日,被告的前法定代表人贾克义出具《保证书》承诺5月25日前还30万元,6月份还80万元,8月份全部结算清。
郑州银行出具《银行转账流水》,载明2019年3月7日,孔祥旺向原告转账11万元,2019年3月21日,张冠英向原告转账10万元,2019年7月5日,黄秋月转款17万元,2019年8月2日,张冠英转款10万元;2018年5月28日,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军收到微信转款10万元,2018年6月9日,同样转款10万元,2018年6月18日,同样转款10万元;以上转款共计78万元。
另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名称由“河南欧安乐龄医疗养老管理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5月10日,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贾克义变更为李巍。
庭审中被告述称,贾克义因涉及的债务过多,股权已经被收购,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公司名称、公章发生变更时,贾克义仍为法定代表人。《装修工程投标保证经退还协议书》上被告处所盖的公章也与变更后的公章一致。原告述称2016年1月15日-2017年5月17日共488天,按照年利息36%,共计产生利息780800元,与被告偿还的78万元的利息相冲抵后,剩余利息其主张按照全国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从自2017年5月18日其开始计算。
以上事实《收据》、郑州银行《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转款凭证、《装修工程投标保证经退还协议书》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装修工程投标保证经退还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达成将河南省老年公寓的部分装饰项目交由原告施工的合作意向,2016年1月1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邀标保证金160万元,被告出具《收据》予以证明。但被告并未履行,后双方于2018年签订《装修工程投标保证经退还协议书》,约定被告收取的160万元保证金按借款予以处理。截止到开庭前原告称被告仍未还清本息,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保证金160万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装修工程投标保证经退还协议书》的约定、原告的主张和被告的履行情况,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合作系贾克义的个人行为,事情的经过公司并不知情,但2017年4月18日被告公司名称变更后时和2018年5月10日贾克义出具《保证书》时,贾克义均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南洋恒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1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7年5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05元,减半收取计13203元由被告河南光大欧安乐龄医疗养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林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