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电厂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46号A座11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882民初409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消防工程施工属于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消防工程的施工属于承揽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地域、协议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约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是有效的,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约定管辖权是有效的。本案双方于2012年10月12日签订的《沁阳市体育馆消防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第九管辖权合法有效,本案应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应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案涉工程所在地位于河南省沁阳市,故本案应当由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称双方约定发生纠纷由甲方即上诉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进忠
审判员武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