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003民初4798-1号
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46号A座110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永昌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28日,住北京市宣武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7.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连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