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427号
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46号A座1109室。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良,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尚集镇宋庄村委会南邻。
法定代表人:贾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称,一、判令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493096.05元及利息(以2493096.05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确认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2493096.05元范围内对涉案项目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6日,原告、被告签订《许昌恒大悦府首期1-3#、6-7#、10#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许昌市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2021年1月8日,涉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0月19日,原、被告双方对该项目进行了结算,确认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4622465.02元。被告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了部分款项(部分汇票到期拒付),剩余款项一直未予结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受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许昌市建安区,不在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由不动产(案涉工程)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院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