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民辖终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经开)航海东路1346号A座1109室。 法定代表人:**增,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委会南邻。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9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票据追索权纠纷,该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没有一审法院认为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二、本案属于其他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一审法院再行自行移送,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三、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明确,一审法院裁定移送违法。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94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建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而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许昌市建安区××路××路××,属于建安区辖区,故本案应由建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当事人虽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形式结算了部分款项且部分汇票到期拒付,但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2)豫1003民初9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萍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陶旻旼 书 记 员  谷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