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4202号
原告:河南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荣达路3号院内1号楼5号楼之间东部通道部分临时房。
法定代表人:宋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显庭,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河南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大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超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世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