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11214号
原告山东东方腾飞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内预交本案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青
书记员 朱伟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