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晋0525执保222号 申请人晋城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晋城市东方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112356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2)晋0525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1月24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30287.83元(冻结期限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11月24日),保全标的1123560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2)晋0525财保106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