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财保1924号
申请人:济***之星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112306943407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楼西侧**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CE65N6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滨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楼西半部分用代码:9137010368980529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24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营业部向我院出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财产保全担保书》,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之星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滨中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滨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6244.4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01元,已由申请人济***之星体育产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