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民辖终1524号
上诉人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豫0191民初29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金博大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号,属郑州市××区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是本案主要被告,是本案借款人,其所在地在郑州市××区,本案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诉讼更有利于查清事实。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郑州香江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在《授信额度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该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丽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孙艳凌
书记员 吴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