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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502执异1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6年8月3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生于1954年3月9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 。
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
法定代表人:黄益海,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军泰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追加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苟飞飞
审判员胡敬易
审判员王洪波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雪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