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221民初690号
原告:***,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常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6日出生,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破产管理人:陕西新思维投资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320,000.00元及利息421.78元,共计320,421.78元(利息以3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25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7日为421.7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与***联系,告知有一个地暖工程项目可以分包给***,但是需要***预先缴纳工程保证金320,000.00元。***于2009年11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的下属***转账320,000.00元,***当日向***出具收据,收据上盖有中航集团公司锦州分公司的公章(目前中航集团公司锦州分公司已经注销)。之后,该工程项目并未按照双方约定启动,***多次请求***返还该工程保证金,***以没钱为由拒不返还。***认为,被告拒不返还该工程保证金当属不当得利。据此,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20)陕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案外人申请中航集团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中航集团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7月10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破申12号之二决定书,指定陕西新思维投资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中航集团公司的破产管理人。***于2023年4月11日以中航集团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根据前述规定,***应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驳回***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53.00元,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齐 菲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