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2执恢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男,1976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xxx,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女,1944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
法定代表人:***。
广州市中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9)粤0112民初21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昱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xx元、违约金、律师费xxx元等。因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粤0112执4918号。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
2021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作出(2021)粤0112执异29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2019)粤0112执4918号案的被执行人,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100万元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追加***为(2019)粤0112执4918号案的被执行人,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39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为(2019)粤0112执4918号案的被执行人,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30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被执行人***为(2019)粤0112执4918号案的被执行人,于该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的300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均未自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立案之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鉴此,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同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锦泰工程有限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多家银行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仅冻结到极少量余额,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尾号为x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四、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xx支行尾号为x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xx支行营业部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七、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深圳xx支行营业部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八、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九、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一、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xx营业部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二、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四、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五、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营业部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十七、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尾号为xx的账户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并扣划xx元,冻结时间自2022年x月x日起自2023年x月x日止。
综上,本案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为xx元。扣除本案执行费xx元后,剩余xx元已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除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另在其他法院有多个立案在先的执行案件。此外,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分公司的财产情况,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112执恢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阮 丹
审判员 石 妍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田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