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264号之一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5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诉被告***、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