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264号之三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53号楼301室。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1幢1**11301室。
破产管理人陕西新思维投资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野,陕西***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诉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大地公司)、***、北京XX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中航长城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被告长城大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长城大地公司认为,2020年6月24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陕0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被告长城大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陕西新思维投资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本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被告长城大地公司破产清算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裁定受理南宁市XX有限公司申请被告长城大地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并于同年7月10日指定陕西新思维投资清算服务有限公司为破产管理人。而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再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本案应由被告长城大地住所地所在的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 瑶
书 记 员 杨 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