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1264号之二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通澄花园53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庖***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北京汇和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瀚河园36号楼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告:**,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告: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城科技产业园1幢1**11301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航长城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西路119号长城国际广场100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汇和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长城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苏南分公司诉被告***、北京汇和富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航长城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姚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