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凤执字第0111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承揽合同纠纷(2015)凤执字第01114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工料款349318元及利息;凤阳中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代扣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之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