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被执行人: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扬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案款本金1856371.58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097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名下有不动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因该房产有其他查封,本院暂不具有对该不动产的处置权。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苏1182执恢12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宗 鸣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施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