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执监7号
申请执行人:王剑,男,1972年9月4日生,汉族,住扬中市。
被执行人: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尤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尤利明,男,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
被执行人:孙其立,女,1944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与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2010)扬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国电供用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2011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扬中市人民法院以(2011)扬执字第616号立案执行。2011年9月19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扬中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1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扬中市人民法院以(2019)苏1182执恢12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中,扬中市人民法院追加尤利明、孙其立为该案被执行人。2019年10月29日,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扬中市人民法院遂裁定终结执行。2020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扬中市人民法院以(2020)执恢1号恢复执行,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尤利明的房产。2020年1月15日,第三人王剑以***将案涉债权转让给其为由,向扬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3月30日,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变更王剑为该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4月23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以该案有影响公正执行事项为由,请求将上述案件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案件符合指定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扬中市人民法院(2010)扬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由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
扬中市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巧林
审 判 员 王东晖
审 判 员 孟 涛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昌兴
书 记 员 余承娟